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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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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0年代与90年代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对照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目的探讨近年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方法对90年代经该院鉴定的119例与80年代鉴定的47例案例进行对照研究。结果与80年代组比较,90年代组的未婚比例、既往精神病史较多;案件类型以凶杀、伤害升至首位(37.8%),经济案件明显增多(8.4%);鉴定诊断两年代组均以精神分裂症占首位(31.9%),90年代组拘禁性精神病和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明显增多(9.2%);部分责任能力比例(27.3%)和服刑或受审能力鉴定(17.6%)亦增加。结论两个年代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特点有所不同,90年代以来责任能力的评定更趋合理  相似文献   

2.
目的探讨壮、汉两族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案例的差异。方法自制调查表,收集2005年1月~2006年12月间接受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案例中壮族242例、汉族528例,共770例鉴定资料案例的一般人口学资料、案件资料及医学诊断。将壮、汉族两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相关数据进行Χ^2检验。结果在一般人口学中,壮族组未婚者较多,而汉族组已婚者较多,差异均有显著性(均P〈0.05),性别、职业等两组间均无差异(均P〉0.05);刑事案件总比例两组间无差异,而壮族组民事案件总比例低于汉族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凶杀和暴力案件(包括性犯罪)比例两组间无差异;壮族组遗嘱公证案高于汉族组,差异有显著性(P〈0.05);精神分裂症比例两组间无差异,壮族组精神发育迟滞及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比例高于汉族组,差异有显著性和非常显著性(P〈0.05和P〈0.01)。结论在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案例中,壮、汉两族在一般人口学特征、案件类型和疾病种类的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3.
目的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不同性别暴力案件特征的差异性。方法采用自行编制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调查表收集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暴力案件,按照性别分组,比较不同性别暴力案件司法鉴定特征的差异性。结果(1)社会人口学特征:男性组和女性组在年龄和婚姻方面存在差异性(P〈0.05),在职业、文化、籍贯方面的差异无显著性(P〉0.05);(2)两组在举鉴者、作案方式、作案工具等的比较差异无显著性(P〉0.05);两组在举鉴理由、作案后果、危害对象、作案性质、作案动机、作案后表现、诊断类型、合并精神症状和责任能力评定等方面的差异有显著性(P〈0.05)。结论不同性别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暴力案件的特征比较既存在某些共性,又存在明显的差别。  相似文献   

4.
近40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比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目的 探讨近 40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特征。方法 对云南省精神病医院于196 0~ 1979年 (A期 )鉴定的 5 75例、1980~ 1989年 (B期 )鉴定的 12 74例和 1990~ 1997年 (C期 )鉴定的 936例案例进行对照研究。结果 近 40年中 ,被鉴定人逐渐年轻化 ,女性构成比上升 (P <0 0 1) ,政治型案件构成比下降 (A期 :5 0 0 9% ,B期 :4 2 4% ,C期 :0 96 % ;P <0 0 1) ,经济案、性受害案、精神伤害案 ,以及性自卫能力和精神损伤评定的构成比均有上升 (P <0 0 1) ;精神分裂症的构成比下降 (A期 :6 1 39% ,B期 :37 83% ,C期 :39 2 1% ;P <0 0 1) ;做出责任能力评定的构成比增加 (A期 :14 2 9% ,B期 :88 6 3% ,C期 :99 2 2 % ;P <0 0 1)。结论 近 40年中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呈现不同的特点 ,并逐渐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  相似文献   

5.
目的探讨近10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上访案例的特点。方法对在四川大学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鉴定的共3387倒案例中涉及上访的31例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前5年组上访案例有6例(0.53%),后5年组有25例(1.11%)。有一定事实依据组的上访持续时间长于无事实依据组(P〈0.05)。31例案例的鉴定结论有17例(54.84%)为精神分裂症。前5年组与后5年组的鉴定结论无统计学意义(P〉0.05)。无事实依据组与有一定事实依据组的鉴定结论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近5年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上访案例数量较前5年有所增多。有一定事实依据上访者的上访持续时间较无事实依据上访者长。司法鉴定的上访案例中,精神分裂症仍是主要鉴定诊断类型。无事实依据的上访人员中出现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可能性较大。  相似文献   

6.
目的探讨青岛地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的特点和一般规律。方法采用自编调查表,对G22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结果被鉴定人以男性、青壮年、低文化程度的无业人员及农民占优势,案件类型涉及34种,以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案例居多(占58.2%);盗窃、抢劫案例相对较高(12.5%)。鉴定诊断结果排序前五位依次为精神分裂症(31.5%)、无精神病(14.8%)、精神发育迟滞(10.4%)、情感性精神障碍(9.2%),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8.3%)。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判定无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和完全责任能力,分别占被鉴定人总数的31.2%、19.5%、21.5%。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中以离婚案例和财产继承、房产纠纷案例居多。结论青岛地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疾病诊断排序前三位的是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情感性精神障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服务对象逐渐多样化,服务范围由从重点为刑事法律服务向兼顾民事扩展。  相似文献   

7.
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目的探讨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障碍类型,以及颅脑损伤受损程度、范围及距鉴定间隔时间与智力损害程度的关系。方法 对182例颅脑损伤患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1)182例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者中,以智力障碍为首位,共123例次(67.6%)。(2)伤残等级评定为Ⅶ-Ⅹ级者共142例(78.0%)。(3)智力损害程度与受伤时间距鉴定时间无相关性(X^2=0.41,P〉0.05),但与脑损伤程度有相关性(P〈0.05)。(4)有智力损害组的脑干损伤(30.9%)、脑内血肿(25.2%)的比例高于无智力损害组(分别为16.9%和11.9%;P〈0.01),≥2个脑叶损伤(61.7%)的比例也高于无智力损害组(34.9%;P〈0.05)。结论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占第1位,脑损伤受损程度与智力损害程度有明显的相关性,伤残等级以Ⅶ-Ⅹ等级的比例高。  相似文献   

8.
目的探讨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类型,以及颅脑受损程度、范围及鉴定时间与智力障碍程度的关系。方法对85例颅脑损伤患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85例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中,以智力障碍为首位,共70例(82.4%);伤残等级评定为Ⅶ—Ⅹ级共81例(95.3%);智力障碍程度与损伤时间及鉴定时间无相关性(χ^2=0.53,P〉0.05),但与脑损伤的程度有相关性(P〈0.05);有智力障碍组脑干损伤(30.0%)、脑内血肿(29.1%)的比例高于无智力障碍组(分别为20.0%和13.3%;P〈0.01),≥2个脑叶损伤的比例(62.5%)高于无智力障碍组(36.4%,P〈0.05)。结论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占第一位,颅脑损伤程度与智力障碍有明显相关性,伤残等级以Ⅶ-Ⅹ级为高。  相似文献   

9.
目的分析1989~2008年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的特点及一般规律。方法采用自编调查表,对2301例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分析。结果,1.被鉴定人以男性(69.84%),青壮年居多。其中以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为主,性自卫能力鉴定居次。2.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诊断以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病、癔症性精神病为主:近10年,无精神病案例及人格障碍案例明显增加。犯罪类型以杀人、伤害案件为主;性防卫能力鉴定诊断精神发育迟滞及精神分裂症为主。因果关系鉴定诊断以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及心因性精神障碍为主。民事行为能力诊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结论近20年鉴定案例以刑事案件的刑事能力及性防卫能力鉴定为主。疾病诊断以精神分裂症、智能障碍为主。近10年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无精神病及人格障碍增多,完全责任能力明显呈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10.
温州地区近6年907例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 探讨近 6年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的特征。方法 对浙江温州鹿城精神病医院1998~ 1999年 (A组 ) 2 0 2例 ,2 0 0 0~ 2 0 0 1年 (B组 ) 36 8例 ,2 0 0 2~ 2 0 0 3年 (C组 ) 337例进行对照研究。结果 近 6年 ,女性和无业构成比上升 (P <0 .0 1)。责任能力评定下降 ,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上升 (P <0 .0 1)。精神损伤评定构成比上升 (P <0 .0 5 )。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逐年上升(P <0 .0 1)。无责任能力评定上升 (P <0 .0 1) ,完全责任能力评定下降 (P <0 .0 1)。法院委托鉴定上升 (P <0 .0 5 )。结论 近 6年中精神病司法学呈现不同的特点 ,并逐步向规范化、法规化迈进 ,服务范围和对象将会扩大  相似文献   

11.
目的 通过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案例特点的分析,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提供实践指导.方法 通过回顾性调查研究,收集福建泉州市第三医院2003年~2012年10年间190例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者的资料进行分析.结果 190例完全责任能力者均为现实动机作案,被鉴定人多为男性(84.7%),平均年龄(30.62±10.32)岁,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87.4%,送检单位以公安机关为主95.8%,提出鉴定者以家属居多85.3%;2007年后被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者比率较之前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80,P<0.05),其中有完全责任能力无精神病者比率也较2007年之前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3,P〈0.05).结论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无精神病者比率有增加的趋势,以男性、受教育程度低者居多.  相似文献   

12.
目的:探讨不同时期司法精神病鉴定凶杀案件的特征。方法:采用自编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调查表,对1990年至1999年期间256例(前期组)和2000年至2007年期间179例(后期组)司法鉴定的凶杀案件进行比较。结果:与前期组比较,后期组凶杀案比率减少(χ2=35.55,P〈0.01);无业者增多(χ2=24.91,P〈0.05);农民减少(χ2=53.37,P〈0.05);外省人员增多(χ2=24.30,P〈0.05);由家属举鉴者增多(χ2=35.55,P〈0.05);作案手段残忍者增多(χ2=26.65,P〈0.01);鉴定为无精神病者增多(χ2=74.00,P〈0.01);而精神分裂症减少(χ2=16.3,P〈0.05);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增多(χ2=30.44,P〈0.01)。结论:新时期司法精神病鉴定凶杀案件的特征存在显著变化,值得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3.
目的:探讨司法鉴定中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表现特点。方法:223例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案例资料,按是否意外事故所致,分为意外事故组177例和非意外事故组46例,对两组的病因诊断、一般情况、鉴定目的及症状进行比较分析。结果:意外事故组以青壮年为主,平均年龄为(33.7±14.3)岁;非意外事故组则以中老年为主,平均年龄(51.6±17.7)岁,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t=7.18,P〈0.01)。意外事故组以男性较多、文化程度较低及作伤残评定较多,而非意外事故组则以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显著较多,两组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行为能力评定及伤残评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P〈0.01或P〈0.001)。意外事故组主要病因诊断是脑外伤172例(97.2%),非意外事故组是阿尔茨海默病18例(39.1%);意外事故组以遗忘综合症显著为多,非意外事故组则以智能障碍和情感障碍显著为多(P〈0.01)。结论:意外事故组因起病的方式、病因、病程甚至发展和预后均与非意外事故组不同,因此两组的症状表现形式及鉴定目的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4.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的性别差异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目的:了解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的性别差异。方法:通过回顾性研究,对227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对其中184例进行统计、比较。结果:女性平均年龄比男性小、女性精神发育迟滞诊断率明显高于男性、男性凶杀、盗窃、伤害案占的比重大,女性性伤害案占的比重大;男性责任能力评定比例明显多于女性,女性行为能力和精神伤害评定比例多于男性;女性完全责任能力评定率高于男性。结论:男性以攻击性案件为主,须加强监管;女性以性伤害案件为主,须加强监护。  相似文献   

15.
目的:对江苏南通市城区与郊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风险进行比较。方法:由精神科医师对南通市城区(524 339人)和郊区(188 781人)常住居民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诊断标准进行重性精神病的诊断筛查,并进行肇事肇祸危险度的评估比较。结果:两区比较,城区检出患者肇事肇祸危险度高于郊区(t=2.61,P0.01)。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肇事肇祸危险度城区高于郊区(t=2.12,t=2.75;P0.05或P0.001)。无论城区还是郊区,男性(t=3.42,t=2.05)、45岁(t=2.79,t=3.54)、≤小学文化程度(t=2.68,t=2.79)肇事肇祸危险度均较高(P0.05或P0.001);其中男性(t=3.01)、≥45岁(t=3.55)、不同文化程度(t=2.02,t=3.16)的城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平均危险度高于郊区(P0.05或P0.001)。结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危险度城区高于郊区。  相似文献   

16.
目的探讨奥氮平治疗脑血管病伴发精神行为症状的临床疗效及其对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方法将66例符合入组标准的脑血管病伴发精神行为症状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分别给予奥氮平、奋乃静治疗8周。用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评定疗效,生活质量综合评定问卷(GQOLI)评定生活质量,副反应量表(TESS)评定副作用。结果2周后奥氮平组BPRS总分显著下降(P〈0.05),4周后奋乃静组开始下降,8周后两组间BPRS总分下降无显著性差异(P〉0.05)。8周后奥氮平组生活质量除生活条件维度外,在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功能维度均高于奋乃静组,且有显著性差异(P〈0.05)。奥氮平组不良反应少于奋乃静组。结论奥氮平对脑血管病伴发精神行为症状的疗效好,起效快,不良反应少,生活质量改善优于奋乃静治疗组。  相似文献   

17.
目的探讨新时期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凶杀案例的特征。方法采用自行编制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调查表对我院司法鉴定凶杀案件1990年-1999年(共256例,作为对照组)与2000年-2007年(共179例,作为研究组)进行比较分析。结果(1)社会人口学特征:研究组的职业以“无业”为主(占45.8%),明显多于对照组;“农民”则少于对照组(P〈0.05);籍贯方面研究组“外省”占48.0%,明显高于对照组(25.4%)(P〈0.05);(2)两组举鉴者的比较,研究组由“办案人员”提出者有所减少,而由“家属”提出者明显增多(P〈0.05);(3)两组举鉴理由的比较,研究组“审案时发现不正常”有所减少,“作案手段残酷”明显增多(P〈0.05);(4)两组诊断的比较,研究组诊断“无精神病”明显增加(占45.3%),诊断“精神分裂症”有所减少(占26.3%)(P〈0.05);(5)两组责任能力的比较:研究组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占50.3%)明显增多(P〈0.05)。结论新时期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凶杀案例的特征与旧时期存在显著的变化,值得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8.
目的探讨家庭干预对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方法于2012年1月-2013年12月在苏州市广济医院精神科选取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135例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为研究对象,按照最小不平衡指数法分为对照组(n=67)和研究组(n=68),两组均采用盐酸氯丙嗪片治疗并进行常规处理,研究组同时进行每3个月1次的家庭干预,共8次。采用躁狂评定量表(YMRS)和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评定患者的不良情绪,采用生活质量综合评定问卷(GQOLI-74)评定患者的生活质量情况。结果干预后,两组YMRS评分和HAMD评分均较干预前下降(t=4.24~12.35,P均0.05),且研究组优于对照组(t=5.47,9.37,P均0.05);研究组躯体功能、心理功能、社会功能和总体生活质量评分均高于对照组(t=7.23~13.01,P均0.05)。结论家庭干预可改善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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