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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点司法解释…(简称《证据规定》)医疗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论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关于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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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及家属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特别是我国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主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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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是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医疗护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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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传统弱势地位,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然而,这在医务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提出了“谁还敢当医生?”、“医院还能开吗?”等众多质疑。的确,新规定打破了相当部分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增加了医方的诉讼风险。对此.医方应当正确理解,要认识到这有利于依法规范医方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医方的合法权益。所谓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义务。由谁负责举证,这是有法定要求的。一般侵权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有特殊规定时.才能实行举证倒置,就是将通常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按规定由被告承担。原则上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原告(患者或其家属)负责举证:①患者在被诉医院就诊的事实;②患者有医疗损害后果的事实。作为医疗侵权诉讼被告的医方,举证事项有:①自己确无过错;②医疗行为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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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鲁新 《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07,30(9):1065-1065
1举证责任倒置与医疗活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二款第(八)项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因为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患双方掌握的医疗知识水平的不同,在对疾病的认知、诊治的决策、理解和接受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医护人员占有绝对的优势。同时作为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技术资料、病历等往往为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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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项第八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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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是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护理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护理安全不仅直接影响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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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者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倒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作为原告的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这是我国医疗市场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向国际医疗接轨迈进了一步。举证责任倒置实施两年来。在医疗卫生界引起强烈反响。“举证责任倒置”给患者诉讼带来了较为有利的条件,因此普遍受到患者欢迎,而给医疗卫生界带来的则是更多思考——如何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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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对待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定,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方式。3年以来,许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学习,逐步认识和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和带来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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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费用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项将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纳入了举证倒置的范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须要确定3个方面的事实,即:病员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不良后果;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病员所受的损失是医疗行为所致.就这些问题,医疗机构和其医护人员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失及与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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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程承担举证责任,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自4月1日起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须自证无错,即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院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诉讼证据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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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中的医方举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第4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业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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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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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对护理记录新要求的思考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程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给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带来较大压力。同时,2002年6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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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庭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环节,因此,急诊护士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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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具有医疗、教学、科研、法律、保险等方面的重要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解释(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此<规定>要求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对自己的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能举证证明.因此,医疗文书在举证证明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病案的管理也就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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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在分析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含义的基础上,论述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渊源,并阐述了医疗机构所应该采取的应对措施,以期增强医务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知识,提升医疗侵权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