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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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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患矛盾的突出表现是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对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确认以下事实存在:(1)病员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病员所受的损害是医院过失行为所致,二者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项第八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举证倒置"对护理记录新要求的思考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程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给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带来较大压力。同时,2002年6月,  相似文献   

4.
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是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医疗护理  相似文献   

5.
3医疗纠纷的证据与举证责任问题3.1医患双方举证的范围及方式《证据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不少患者和家属认为,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方是无须举证的,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误解。只要是诉讼,就需要首先具备诉讼的基本要素,  相似文献   

6.
王乃红 《四川医学》2004,25(10):1149-1151
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点司法解释…(简称《证据规定》)医疗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论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关于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  相似文献   

7.
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及家属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特别是我国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主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8.
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问题座谈会召开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从4月1日起,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有无差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周军 《新疆医学》2009,38(6):126-12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出台后,在很多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医院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经常因举证责任的不明确而败诉。因而,很多医院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片面的夸大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造成了医务人员恐慌而只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后果。这不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也不利于医院诊疗水平的提高。所以正确认识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对医院正常的行医行为有很大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11.
朱炎苗 《上海医学》2005,28(8):725-728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方式。3年以来,许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学习,逐步认识和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和带来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2.
医疗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与举证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侵权行为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侵犯了病人的合法权益 ,并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在这里 ,病人的合法权益有两种 ,一是生命权和健康权 ,二是其他人身权 ,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 0 0 2年4月 1日我国正式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其中第 4条第 8款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 ,2 0 0 2年4月以后 ,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 0 0 2年 9月 1日 ,我国新的《医疗…  相似文献   

13.
当前病历档案在举证责任倒置中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媒体广泛关注,医护人员法律观念调整不到位等众多因素作用下,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疗伤害案也明显增加,医院作为被告出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处理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相似文献   

14.
黄素华 《医学文选》2004,23(2):249-250
病案具有医疗、教学、科研、法律、保险等方面的重要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解释(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诉讼举  相似文献   

15.
牛惠玲 《新疆医学》2004,34(6):178-179
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是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护理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护理安全不仅直接影响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6.
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医疗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有关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承担问题,作为影响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有着理论讨论与研究的必要性.为规范法官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论医疗纠纷中的医方举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道佩 《中国医院》2003,7(10):40-42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第4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业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8.
举证责任倒置给医院带来新的挑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规定》对医疗侵权既适用过错推定又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这种做法过重地增加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给医院带来严峻的挑战。文章既强调了病人的权利,也强化了医务人员的证据意识,并面对新规则,指出了医院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程承担举证责任,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自4月1日起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须自证无错,即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院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诉讼证据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传统弱势地位,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然而,这在医务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提出了“谁还敢当医生?”、“医院还能开吗?”等众多质疑。的确,新规定打破了相当部分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增加了医方的诉讼风险。对此.医方应当正确理解,要认识到这有利于依法规范医方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医方的合法权益。所谓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义务。由谁负责举证,这是有法定要求的。一般侵权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有特殊规定时.才能实行举证倒置,就是将通常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按规定由被告承担。原则上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原告(患者或其家属)负责举证:①患者在被诉医院就诊的事实;②患者有医疗损害后果的事实。作为医疗侵权诉讼被告的医方,举证事项有:①自己确无过错;②医疗行为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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