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对待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定,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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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炎苗.正确理解和对待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定,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J].上海医学,2005,28(8):725-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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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炎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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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200040,上海市医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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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方式。3年以来,许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学习,逐步认识和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和带来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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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行为 医患双方 证据 权益 维护 人民法院 侵权诉讼 司法解释 |
收稿时间: | 07 20 2005 12:00AM |
修稿时间: | 2005-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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