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疗费用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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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和荣 董志红 王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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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054047,邢台市,河北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2. 河北工程学院医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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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项将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纳入了举证倒置的范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须要确定3个方面的事实,即:病员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不良后果;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病员所受的损失是医疗行为所致.就这些问题,医疗机构和其医护人员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失及与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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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费用 举证责任倒置 实施 医疗纠纷 医疗行为 损害结果 |
修稿时间: | 2004-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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