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2.
北京协和医院医生龚晓明为纽约著名媒体撰稿,讲述了他眼里中美医疗的差距。2012年,他在美国克利夫兰诊所参观学习。两家医院在各自国家都是顶尖医院,可协和的门诊大厅永远拥挤不堪,而克利夫兰诊所却像酒店。龚晓明发现,这种区别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两国医疗人才培训体系的不同。 相似文献
3.
4.
5.
6.
7.
我国《民事诉法》第72条及《行政诉讼法》第35条均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由此确立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关于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的法律地位。然而,每当医学会对医疗争议案件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时,原告及其代理人和一些媒体往往会发出:由医学专家对医事案件进行鉴定是“老子鉴定儿子”,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议论。其实,这样讲是没有道理的。所谓“老子为儿子进行鉴 相似文献
8.
器官移植必须自愿,公开,透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解决移植器官的燃眉之急,1984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这是国内唯一关于尸体利用的司法性文件,该规定的颁布曾为我国的器官移植工作超过一定作用。但是时至今日,仍只有这样一个文件来规范我国的尸体利用是不够的;而且该规定本身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对尸体和尸体器官的利用“要严格保密”的规定,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器官移植必须实行自愿、公开的原则;否则就有可能为器官走私或 相似文献
9.
张赞宁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181-185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特殊的民事行为有两种:一种是需要从严管束(制约)的民事行为,如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缺陷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行为;另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通常是指国家特别需要的或者能直接为民众带来好处的公益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可以免责的民事行为,如科学试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城市公共交通、社会福利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对医事诉讼适用举证倒置的规则,则是从反面错误理解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的典型例子,从而人为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严重阻碍了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故对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研究便显得十分必要与紧迫。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