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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赞宁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104-107
安乐死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对传统医学、传统伦理、传统法律的一种挑战。笔者认为,安乐死是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医疗权就是处理人体与生命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有利期望的前提下进行;安乐死法律关系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在于: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指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安乐死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特指患者的生命或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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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5年4月14日,南通市福利院为了两位严重智障儿童(12岁的富院和13岁的通晓霜)的利益,即免除其痛经的痛苦及可能在不经意间怀孕等后果,将其送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做子宫次全切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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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风险的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医疗风险概述
医疗风险无所不在,这是因为医学是科学,而科学是把“双刃剑”。古代哲学家老子在《道德经》五十八章《其政闷闷》中讲道:“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在讲完这一句后,接着他又说:“孰知其极?其无正。正复为奇,善复为妖。人之迷,其日固久!”前一句好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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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院医生龚晓明为纽约著名媒体撰稿,讲述了他眼里中美医疗的差距。2012年,他在美国克利夫兰诊所参观学习。两家医院在各自国家都是顶尖医院,可协和的门诊大厅永远拥挤不堪,而克利夫兰诊所却像酒店。龚晓明发现,这种区别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两国医疗人才培训体系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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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人说公立医院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而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立医院则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笔者认为,私立医院也属于公益性事业的一部分。
区分公益性事业和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事业,主要不在于它是否收取成本费用或者是否能自负盈亏;而主要是看他的经营模式和服务对象。而公益性服务虽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永远是不允许有暴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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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不断有媒体报道:为了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些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对某些疾病进行限价收费的措施。笔者认为,这样做有违医学科学特征和医疗市场规律,是弊大于利,必将造成严重的社会负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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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女童在福建省平潭县医院输液后死亡,福州市医学会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凭临床经验推断该案不属医疗事故。但平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平潭县医院举证不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5日,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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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社会,推进两个“率先”,首先,必须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甚至领导人的一个批示,比什么法律都更管用的反常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与法治社会要求是很不协调的,也与我国《宪法》第126条关干“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基本要求相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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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下称医方)是否有拒绝治疗权昵?这是在医疗诉讼中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对这一问题并未解决。各种说法奠衷一是。又由于现在普遍认为“患者属弱势群体”.因此,法律界和舆论界均比较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医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由此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一种“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医生无拒绝治疗权”的主流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并不一定就是对患方有利的,而且会给患方造成损害;从现行法律上看,也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无论从现行法律.还是法学理论上讲:医方既有拒绝治疗权,也有强制治疗权。但是这两种权利并非是可以任意施行的,而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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