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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医患火系紧张,医患矛盾恶化。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国家和政府从理论到实践逐步推广第三方调处机制,各地建立了“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医疗纠纷,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了处理矛盾的平台。在已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基础上国家制定和完善了《侵权责任法》,为合法、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提供了更好的依据。虽然诉讼程序对医患双方来说都存在着成本高、时间长的问题,但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最为公平、公正。本文通过某三甲医院数年来处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应诉实践阐述应对该类案件的经验,可对以后医疗纠纷诉讼的处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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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阐述医疗纠纷医院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及不同法律法规适用的冲突,来挖掘我国法学理论对于举证责任的认知,以及在医疗纠纷中的一些具体应用。在医疗纠纷中医院方的举证责任既是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也是我国将来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参照和方向,只有正确处理了医疗纠纷中的医院方与患者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才能有效减轻医疗纠纷在我国社会矛盾中的突出影响,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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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潜在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患者对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安全及自我保护观念不断得以提升[1]。近年来,医疗安全的问题逐渐突出,特别是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医疗诉讼举证倒置的实施。手术室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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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采血护士在各个服务环节能做到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规范操作规程,通过制定流程图指定带教老师全方位、多环节、结合实际情况正反2方面举证等方法带教,使采血护士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注意工作细节与易发漏洞。带教过程分学习、操作、流程、总结几个阶段,现将笔者带教血站采血护士的做法与体会介绍给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谨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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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平 《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6,3(5):426-426
随着2002年9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护理文件被作为客观资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家属随时可以复印和复制的客观资料,是医疗单位进行“举证倒置”的重要依据,而护理记录是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护士记录时必须做到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完整、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而作为精神科患者的特殊性,一是无家属陪伴,二是精神病患者由于精神症状的作祟,没有正确的主诉,而需要护士严密的临床观察,将患者的病情、治疗与护理正确无误的在护理记录中反映出来。而在实施工作中,精神科的护理记录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现针对我院精神科护理记录中常见的问题和采取的对策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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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剑英 《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2003,1(5):469-470
目的 从举证倒置谈护理文书的重要性。方法 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要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无医疗过错。在护理方面,护士要证明发生的护理行为合法,护理文书是其主要依据。结果 笔者认为,正确认识护理文书在举证倒置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病历书写有其重要意义。结论 护理文书成为举证的依据,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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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近年来医疗官司不断增加,其中不少是因输血感染而引起的案件,而在这一类案件的审理当中,目前多使用的是举证倒置的原则.患者只要能够证明曾经接受过输血,输血后一段时间内发生病毒感染,即可推定其感染病毒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输血并不是病毒感染的唯一途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4)规定"无过错输血或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因此这就要求医务工作者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依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建全自己的工作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便为今后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举证提供可靠依据.作为一家军队自采自供的血站,在平时的工作中非常重视原始记录的积累和保存.现将笔者的做法和体会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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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改进护理记录的做法与体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的探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改进护理记录的方法。方法依据《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2003年修订版),针对原来护理记录存在的问题,结合我院实际,制订了包括取消多种记录单改为单一护理记录、将所有记录直接在护理记录单上体现的制度,同时规范护理记录的书写。结果改进后的护理记录不但减轻了护士的工作量,而且提高了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使记录内容更加全面,有利于医疗纠纷的举证和提高护理质量。结论改进后的护理记录更科学,有利于护理记录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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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致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举证不利原因分析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探讨输血导致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举证不利因素的原因和对策。方法通过对国家血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结合医疗机构在临床治疗工作中的实际进行分析。结果医疗机构存在:(1)客观因素:现阶段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涉及不全面而导致医院举证困难;(2)主观因素:医疗机构自身未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执行而导致举证困难。结论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条例中未涉及的方面进行细化和补充;建立和完善输血的社会保险机制,制定临床输血的各项质量管理目标,加强医疗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力度和合理用血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输血纠纷,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