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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作为精神卫生监测的重要一环已运行实施多年,实施效果需要进一步探知。 目的 分析北京市三类精神卫生医务人员对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重要性、主要作用、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的认知,为促进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方法 2019年3—6月,采用方便抽样方法选择234例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采用分层抽样方法选择183例区级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采用分层抽样方法选择214例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医务人员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北京市精神卫生法治状况调查问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包括医务人员基本信息及对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的认知。 结果 对于制度重要性,56.3%(103/183)的区级精神专科医院和54.7%(117/214)的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医务人员认为其"非常重要",66.7%(156/234)的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认为其"比较重要"。对于主要作用,76.9%(180/234)的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和82.7%(177/214)的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医务人员认为该制度主要作用为"风险预警",80.9%(148/183)的区级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认为该制度主要作用为"社区管理"。对于实施效果,44.4%(104/234)的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50.3%(92/183)的区级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和50.9%(109/214)的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医务人员认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实施效果比较好。对于存在问题,77.8%(182/234)的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78.1%(143/183)的区级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和83.2%(178/214)的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医务人员认为该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为"报告涉及患者隐私信息的收集"。对于完善措施,73.5%(172/234)的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和76.6%(164/214)的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医务人员认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完善措施为"规范信息录入、登记、更正、汇总制度",68.9%(126/183)的区级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认为制度完善措施为"规范信息共享及对患者隐私保护的制度"。 结论 三类医务人员对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的作用及实施效果表示肯定,为实现风险防控与隐私保护并重,兼顾患者管理与服务,应当对该制度予以完善,包括:在法律层面细化相关规定;对患者坚持服务保障与管理并重,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基本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加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患者及家属对该制度的认可度。  相似文献   
2.
通过研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9条、第40条,发现条文中"变相分配收益"概念边界不明,"医疗卫生机构"概念与相关法规中的概念界定存在冲突。由此可能滋生违法风险,特别是特许经营、托管、服务外包、共建病理、影像、检验中心、SPD等合作模式,有可能出现变相分配收益、科室承包、出借资质等违法现象。为确保公立医院合法开展对外合作,回应以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为目标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应明晰公立医院对外合作相关概念的范围。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公立医院对外合作模式按风险等级分类进行审批备案。确立各对外合作模式的合法性标准,并完善法律责任体系,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合法性存疑的存量合作项目。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脑科学研究战略的背景 下,作为输入型脑机接口技术的经颅磁刺激技术,能够通过无创方式改善精神障碍患者的病理状态。但新技术引发的新风险被忽视,患者大脑神经数据呈现出的隐私存在泄露风险,医师忽略患者性格改变风险的告知以及经颅磁刺激仪器械超说明书使用的法律问题亟待探讨。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方法,检索并剖析健康权同隐私保护权衡、知情同意原则、数据利用、器械超说明书应用多领域文献,总结归纳经颅磁刺激仪超说明书使用和知情同意纠纷的裁判文书要点,发现应通过阐明健康权兼顾隐私保护、调适医师诊疗权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器械可及性和安全性之间的法理阐释和价值平衡,并完善新技术应用中对新风险的充分告知;明确医师及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隐私及神经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扩充风险告知范围,明确性格改变风险,禁止器械超范围使用并设立风险分析及动态监测不良反应报告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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