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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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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梳理分析假劣药认定检验研究现状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为下一步完善假劣药认定检验工作及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方法:采取系统综述的方法,对2010~2020年发表的假药、劣药检验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结果与结论:关于假劣药认定检验的研究报道不多,关于技术方法方面的内容相对较多,制度机制研究相对较少。做好假劣药认定检验工作,除了需要药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假劣药认定检验能力之外,还需要加强制度机制方面的研究,完善假劣药认定检验相关法规制度,明确检验报告在认定假劣药中的法律作用,健全药品检验机构之间的协作及与药监部门、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共同提升假劣药认定检验的效率和效果。  相似文献   

2.
目的:为药品检验机构等相关单位落实《药品管理法》,规范高效开展假劣药认定检验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比研究、文献研究和政策分析,从假劣药定义、认定依据等方面的变化,分析新修订 《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影响,以及假劣药认定检验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落实《药品管理法》做好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建议。结果: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重新定义缩减了形式而增加了实际内容,对假劣药认定依据仅原则性规定应当载明检验结论,相关行政责任条款实施中要求判断是否属于假劣药,这都为假劣药认定检验带来了挑战。并且,假劣药认定检验实践中存在机构之间衔接协作制度机制不健全、药品检验机构相关功能定位未明确、受技术能力不足和样品不合规等条件限制、检验结论出具及收费和经费保障要求需进一步明确等问题。结论:建议明确药品检验机构关于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定位分工,完善药品检验机构之间的协作及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明确假劣药认定检验受理、结论出具和使用、收费及经费保障相关要求。  相似文献   

3.
由于药品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外观上难以判别真伪、优劣的特点,很早就有人进行制造、销售假劣药以牟取暴利的活动。 各国历代政府大多很注意假劣药问题,并使控制假劣药的工作作为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1949年建国以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假劣药问题,在《刑法》和一系列的法规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司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组织机构对制造、销售假劣药的活  相似文献   

4.
邵蓉  肖恺  蒋正华 《中国药事》2010,24(8):736-739,758
目的通过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八十一条"适用情形的分析,提高该条款在相关假、劣药案件处理过程中适用的准确性。方法从假劣药界定的情形入手,结合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对各情形的假、劣药案件是否适用"八十一条"逐一分析、归纳。结果与结论将假、劣药案件依假劣药情形的不同分为三类:"不能适用"、"可以(应当)适用"及"需要判断才能决定是否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为执法部门把握裁量尺度,准确适用该条款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目的 建立监管认定所需假药、劣药(简称假劣药)的检验模式。方法 分析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假劣药的定义及认定要求的调整变化,结合假劣药检验工作实践,建立新形势下的假劣药认定工作模式,并提出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结果 建立了以监管认定为核心的假劣药检验工作模式,该模式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包括,以涉案产品是否为药品作为认定工作的前提,检验需求、检验事权划分明确,检验要素规范。结论 该模式能合理利用检验资源,可提高认定的质量与效率,实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6.
邵蓉  杨彬 《中国药事》2013,27(4):349-352
目的分析我国假、劣药政府规制的现状及问题,为完善假、劣药的规制提供建议。方法运用文献研究和数据统计的方法。结果假、劣药规制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行政规制趋于缓和,刑事规制力度不断加大,多部门联动机制初步建成。但是,假、劣药定义尚不科学,行政规制资源浪费较严重,多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协调,打击力度有限。结论应完善立法,科学界定假、劣药的定义,健全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假劣药的惩处力度。  相似文献   

7.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要求的提高,使药品从未向今天这样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一药多名、药价虚高虽然困绕着人们,但人们还是能边呐喊边承受着,而假劣药之害却是人们不能承受之痛。合法药品生产、经营者思虑避免假劣药品的市场冲击;药品监管部门忧虑假劣药品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的损害,消费者疑虑自己使用的是不是假劣药。打击、拒绝假劣药的关键是发现假劣药,然而由于药品成份的复杂性,使人们辨别假劣药品如同雾里看花,一片迷惘。下面介绍常用药品剂型外观鉴别要点,供人们参考。  相似文献   

8.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等法规对认定假劣药是否需检验结论作规定,但有的规定不够明确或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依新司法解释受理假劣药认定检验,并在结合有关法规规定受理假劣药认定检验中,不断细化明确假劣药认定检验受理情形。对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所列11种假劣药情形,属于该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三至五项所列4种情形,可依规不予受理假劣药认定检验;属于第二款第一、三项和第三款第一、二、七项所列5种情形,可予受理;属于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六项所列2种情形,可附条件受理。对违禁使用、应批准未批准、应检验未检验等,进一步研判是否属于假劣药时需进行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可予受理。  相似文献   

9.
张翀  常峰  邵蓉 《首都医药》2011,(8):21-23
目的分析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药品产销商与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论证假劣药举报制度的意义。方法采用模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药品产销商与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通过比较举报人引入前后药品产销商、药品监管部门期望收益的变化,论证假劣药举报制度的意义。结果和结论假劣药举报制度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提高举报概率能使制度安排真正产生作用。  相似文献   

10.
秦玲  田侃  王越  王艳翚 《中国药房》2012,(45):4225-4227
目的:分析2001年版《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假劣药的相关内容,为《药品管理法》的再修订提供立法建议。方法:通过对现行法律条文的逻辑分析和比较分析,探求假劣药的内涵与外延。结果: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在假劣药的界定、流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这3个层面的规定内容上存在不足。结论:有必要调整和改变现行的假劣药认定标准,填补可能的规制空白点以加强国家对药品质量的管理。  相似文献   

11.
如何在药品抽样中查获假劣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洋利  刘杨 《中国药事》2011,25(6):572-575
目的探讨如何在药品抽样中查获假劣药。方法根据长期以来收集、整理的资料,以大量实例阐述在药品抽样中查获假劣药的方法。结果与结论掌握方法和技巧,提高药品抽样效率,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相似文献   

12.
张彧  褚淑贞 《中国药房》2013,(41):3849-3851
目的:全面理解假劣药的界定,为完善药品管理法规提供参考。方法:将现行2001年版《药品管理法》与1984年版《药品管理法》和美国1983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中关于假劣药的界定进行了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关的建议。结果与结论:现行版《药品管理法》与1984年版《药品管理法》相比,其中关于假药的界定取消了“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情况,取消了地方标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新增加了2条。FDCA和现行版《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品的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FDCA将药品划分为违标药品和伪劣药的分类标准既明确又科学,我国对假劣药品的划分标准借鉴了FDCA的划分方法。但现行版《药品管理法》还存在将劣药的一种情形作为劣药的界定,犯了内涵过大、外延过小的错误。建议有必要增加新的款项来有效打击假劣药品,同时还应当增加包括无需检验即可判断和确定的劣药具有相同或相似危害性的所有药品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3.
目的 明晰药品检验报告用于假劣药认定的定案证据作用.方法 梳理药品检验报告作为执法和司法定案证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政策文件,并结合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实际情况,分析药品检验报告作为定案证据的法理依据,及其在执法与司法之间的证据转化、发挥作用的注意事项.结果 由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假劣药认定检验报告,不仅可依法作为查处...  相似文献   

14.
张志国  印遇龙  吴萍  蒯梦妮  杨磊  黄治 《中国药事》2023,(12):1362-1368
目的:探讨对含有杂质的中药饮片依法认定假劣药的标准,讨论如何结合具体案情、质量风险等对处罚措施进行综合裁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方法:汇总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标准、有关省份的炮制规范及相关规定,查阅相关文献,并结合笔者参与某个假劣药认定的专家会议切身体会,针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建议。结果:中药饮片的杂质超标原因比较复杂,导致的结果不尽相同,有的可能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有的则可能危害人体。我国关于中药饮片含有杂质案件的假药/劣药认定和处罚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各省的执行情况也不统一。结论:在严格查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定性的基础上,规范适用条款的认定,严重的情形应当视为生产销售假药;对从轻处罚的情形实施涉案中药饮片召回;对生产销售的中药材实行分级管理;亟需确立杂质占比超过标准多少被认定为假劣药的处罚标准;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中药饮片的炮制规范。  相似文献   

15.
浅析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界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赵健  邵蓉 《药学进展》2004,28(8):379-381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扩大了假劣药定义的外延并加大了对制售假劣药品的处罚力度,而要如实恰当地对违法行为量刑处罚,就必须对假劣药品赋以明确概念。因此,界定假劣药品的意义十分重要和必要。以美国对不合格药品的划分为对照,探究我国对假劣药的界定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们对1990年假劣药案件中的351例进行了分析,其中假药案251例,占71.5%。国营和集体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部门假劣药案占79.8%,其中经营部门的假劣药案最高,占  相似文献   

17.
假劣药定义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对《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劣药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提出如何修正假劣药定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刘升才 《海峡药学》1999,11(2):103-104
1什么是假药、劣药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假药系指: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标准(国家、省)不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国家、卫生部禁止使用的;②无批准文号;③变质;④被污染不能使用的。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劣药:①成分含量与标准不符;②超过有效期;③其它不符合标准规定。1.1假劣药类型完全是假的:如用蒸馏水代替药品做成针剂;用淀粉、糖粉压片。含量严重不足:有的含量只有5%~10%;冒名顶替:如用青霉素代替头抱霉素;河南把县氯化琥珀酰胆硷代替硫酸卡那霉素致死人命;用兽用药…  相似文献   

19.
对〈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劣药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如何修正假劣药定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邵蓉  蒋正华  黄泰康 《中国药房》2010,(17):1539-1540
目的:为修订《药品管理法》中与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有关的规定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涉及到的相关法理知识以及《药品管理法》其他相关条款的分析,结合立法宗旨、立法本意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行为进行解析。结果与结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存在严重立法瑕疵,禁止生产销售假、劣药,而没有禁止医疗机构"使用",尽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做了补救,但还需要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在下一轮修订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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