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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工智能诊疗对亲自诊疗义务、合理诊疗义务、操作准备义务等医师注意义务造成了冲击,使得注意义务重心由医师审慎注意自身行为转向对医疗人工智能的审查、检验、监督、接管。但是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诊疗操作规范尚未及时作出调整更新,导致法律规范与现实操作二者间脱节错位。实践中,患者遭受医疗损害后举证困难,寻求救济的难度加大;而医疗机构对医疗人工智能诊疗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由此形成两难局面。为有效缓解医疗人工智能诊疗所造成的医疗损害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我国在完善相关医师注意义务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应建立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和医疗损害责任限额赔偿规则,以期实现社会整体健康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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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立法宗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阐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立法宗旨,以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白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接受正确、及时诊疗的权益,防范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学事业的发展。方法:通过法律理论,借鉴国外立法情况,结合我国医疗事业实际,解读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抽象注意义务和具体诊疗义务。结果: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的抽象注意义务,应当履行"最善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对病人的问诊义务,应当实行严格的判定标准;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断和治疗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实行严格的判定标准。结论:对医务人员抽象注意过失和问诊是否充分的认定,应当采取严格的判定标准;对医务人员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是否及时、规范的判定,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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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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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知情同意权独特的权利和法理基础,对我国医疗机构实施特殊诊疗过程中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时存在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行为过错、医方注意义务的标准和因果关系等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以期对医方更好地履行告知义务和在司法领域更公正地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一些借鉴。通过分析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医疗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应为过失,而不是故意伤害;注意义务的标准应采取以“客观标准”为主,兼顾考虑患者具体情况的综合模式;因果关系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或以患者如果得知未披露的信息是否还会同意接受该诊疗措施为判断标准,但举证责任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未告知某些风险且该种风险发生了,医方便需证明这种损害与诊疗措施毫无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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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过失行为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 ,有人认为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后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 ,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情形。但是在临床实践中 ,很多的不良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 ,但为了尊重和满足患者的康复期望 ,也为了医学的进步 ,当事医师根据自己的学术经验 ,认为有把握并且依据自己经验相信能够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时(并非是放任 ,也不是对患者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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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婵 《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05,(Z1)
充分履行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以及职业、职务上的习惯和常规,接受患者委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1]。其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对危险因素的预见、医护人员在医疗行为时,应时刻保持注意力的高度集中,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对后果可能造成的损害,注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注意义务的充分履行,是注意义务问题的归宿。付出必要的努力,给患者合理而充分的注意,从而规避医疗风险,维护患者的利益。1医疗机构管理者对危险因素的预见与风险规避医疗机构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预见仪器、设备、电力、供氧、管道负压、医疗废物、医院感染、突发公共事件等的危险因素,因而,务必制定各种工作预案、管理规范、制度措施、执行流程等加以有效管理,规避院内公共医疗风险。2医师结果预见的义务与风险规避2.1医师结果预见义务的定义及内容。医师的结果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2]。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不同的学说有着不尽相同的观点,但不管怎样,随着医学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和被广泛应用,未知的风险越来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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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卫生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观念日益增强,医疗护理工作中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为避免护患纠纷的产生,从护理过失角度以及过失判断标准、护理人员注意义务的特点,浅谈护理工作中护理过失的潜在法律问题,理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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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的突出表现是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对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确认以下事实存在:(1)病员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病员所受的损害是医院过失行为所致,二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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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纠纷频频发生,因为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导致医患双方矛盾升级,医院对此大伤脑筋,而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医疗机构虽未构成事故,但确定存在过失的,人民法院一般都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赔偿额往往高于医疗事故。为此,医院的院长和医师们应明确一个概念,不仅要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也要注意医疗过失行为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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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心理问题成因与干预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分析了医师心理问题的成因,认为:常见的心理问题的来源主要包括家庭、感情、工作、医院管理制度、患者等方面;医疗事故、医疗过失等等突发事件对医师心理健康亦具有显著影响;参与特殊条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矿难等)下的医疗救助活动对医师心理健康的影响亦非常重要。文章论述了这些心理问题来源的影响特点及变化规律,并针对这些特点和规律提出了一系列心理学、管理学的干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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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 《中华医学研究杂志》2008,8(3):283-285
由于急诊工作自身的特殊性,近来急诊医疗纠纷,尤其是非医疗过失纠纷,有上升趋势。本文对急诊非医疗过失纠纷进行了探讨,主要内容有急诊医疗自身的特点和患者及医院本身的因素是造成非医疗过失的重要原因;还对沟通不良引发的纠纷和涉及死亡的非医疗过失纠纷进行了深入探讨;这对急诊纠纷的预防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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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行为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款关于医疗过失实行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施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如何自觉有效地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现有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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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服务中护士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注意义务是医护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由于护理工作的特殊性,使得护士在护理服务中踏实地履行这种法定的注意义务显得尤其重要。着重论述了护士蚁务的内容、履行注意义务的前提和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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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注意义务有其特殊性,其与法律、道德及伦理密切相关,它源自于患者对医生的信赖,正是对这种信赖的保护,法律要求医生承担特殊注意义务。在判断医生注意义务时必须考虑医生专家因素,医疗法律、道德及伦理,医学专业性、医生承担责任的性质等因素,以正确处理医疗损害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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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说明义务是指医师对患者详细说明病情,并就应做的检查、治疗方法以及伴随治疗的危险提供充分的信息;患者在充分理解后做出承诺,在没有受到医疗强制的自由立场下,选择检查和治疗方法,医师应据此同意进行医疗行为。医师的说明义务包括不可缺少的2部分:一是说明原则;二是同意原则。医师履行说明义务是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基础。现代医疗技术的高度发展,医疗科技的内容特别复杂,如果没有医师对医疗行为的详加说明,一般患者无法了解其利害关系,也就无法就医疗行为的实施与否做出充分而有效的考虑。因此,尊重患者自主权,必须以医师履行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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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是医院中最常用的医疗文书之一。作为一种医疗文件对维护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一名医师来讲,虽具有法律赋予的行医权,但对每个病人的处置,还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如何让病人充分知情,很好的履行术前手术医师的告知义务,取得病人同意,以减少因手术同意书签署引发的纠纷。现就法律医学专家的指导和我院的具体操作情况谈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