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若干问题探讨 |
| |
作者姓名: | 王祖兵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200070 |
| |
摘 要: | 卫生部2002年3月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办法》在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和便民利民方面,显示了保护弱者和人性化的特征。如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等。
|
关 键 词: | 职业病 诊断 鉴定 职业史 危害因素 |
文章编号: | 1002-221X(2004)02-0135-02 |
修稿时间: | 2003-10-20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工业医学杂志》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工业医学杂志》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