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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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销售、加工、使用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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