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的无形资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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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甘娟.制药企业的无形资产保护[J].中国新药杂志,2004,13(6):481-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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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甘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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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北京,10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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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9月15日,我国正式实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缩小了新药定义的范围,对新药的界定由原来的"我国首次生产的药品"缩小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这意味着原来占新药申报比例较大的已有进口的Ⅳ类新药将被定义为仿制药,不再享受原有的新药保护.另外,<实施条例>还取消了药品保护的等级分类,并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与此同时,专利保护却骤然升温,以刚刚过去的SARS疫情为例,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收到133件有关防治"非典"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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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制药企业 无形资产 专利 |
文章编号: | 1003-3734(2004)06-048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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