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 |
作者单位: | |
| |
摘 要: |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防护措施 交叉感染 传染病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