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诉讼案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哲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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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郎玉静.对医疗诉讼案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哲学思考[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8,14(5):458-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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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郎玉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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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乡市中心医院,河南新乡,4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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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将医疗侵权诉讼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近几年媒体关于医疗侵权方面的报道连篇累牍,接连不断的护患纠纷案件和不绝于耳的各种争论,引发了大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护理工作影响的讨论。辩证地看,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从实践的检验来看,有利也有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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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 举证责任 医疗诉讼 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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