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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血压计量单位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作者姓名:1998年7月2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血压计量单位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考虑到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血压计量单位的使用情况,为更有利于医疗诊断工作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现对血压计量单位的使用做如下补充规定:  1.在临床病历、体检报告、诊断证明、医疗证明、医疗记录等非出版物中可使用毫米汞柱(mmHg)或千帕斯卡(kPa)。  2.在出版物及血压计(表)使用说明中可使用千帕斯卡(kPa)或毫米汞柱(mmHg)  如果使用mmHg应注明mmHg与kPa的换算关系。  3.根据国际交流和国外学术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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