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经》通借字十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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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筑民.《内经》通借字十则[J].中医杂志,19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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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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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阳中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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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内经》一书,通借字颇多,这给阅读与理解经文带来了不少困难。现列举《灵枢》《素问》以及《太素》中所见通借字十则,试释如下,以供参考。一、《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中傍人事以养五藏”。傍通旁,旁,借作方。《说文》:“旁,溥也,从二阙,方声”。“旁”以“方”为声符,故得借“旁”作“方”。《仪礼·士丧礼》“牢中旁寸”句,郑玄注曰:“今文旁为方”。《尚书·吕刑》:“庶戮方告无辜于上”,《论衡·变动》引作“庶僇旁告无辜于天帝”。是皆“旁”、“方”通借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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