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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理解《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作者姓名:李云 郭英
作者单位:[1]山西省阳泉市妇幼保健院,045000 [2]山西省阳泉市晋东集团医院,045000
摘    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这项规定明确提出药监部门在查处经营、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是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决定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充分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守法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新的规定。

关 键 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管理法》 假劣药品案件 药品经营企业 行政相对人 医疗机构 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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