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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摘    要:计量单位实行国务院198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单位符号表示,计量单位与单位符号按1987年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部编辑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一书。注意单位名称与单位符号不可混合使用,如mg·kg^1·周^1等;单位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不能多于1条,后者可采用负指数幂的形式表示,如mg/kg/d应用mg·kg^-1·d^-1表示。

关 键 词:法定计量单位 规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医学会 单位符号 编辑出版 符号表示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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