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医疗体系中的政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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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潇.论基本医疗体系中的政府责任[J].医学与社会,2007,20(12):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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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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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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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政策操作层面上而言,卫生部将社区卫生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所能够提供的医疗服务定性为基本医疗,因而本文所讨论的基本医疗即指通过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公众提供的医疗服务。我国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中,政府的主导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履行责任的方式以及参与出资和管理的程度各界仍未达成共识。理论上说,基本医疗的提供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可以通过医疗市场由个人支付费用同时国家给予困难个体补贴,也可以由政府出资直接提供免费社区医疗服务。那么,结合我国国情来看,政府是否有必要直接出资为民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呢?下文将从宪法依据、历史依据、现实依据、未来发展趋势四个方面论证政府直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必要性,并讨论这一选择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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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责任 医疗体系 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所 社会资金 |
修稿时间: | 2007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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