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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并非绝对自由期
作者姓名:刘艳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正随着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近年审理案件的实践来看,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理解和运用还有偏差,比如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协议;试用期支付工资标准低于转正后的80%;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过长,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对应;试用期随意延长或对同一员工重复试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给用人单位造成潜在的用工风险,需要尽量避免。同时,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应有权利也应该成为每名劳动者的必修课。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费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食品公司  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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