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28县实行妇幼保健基金制和保偿合同制的调查 |
| |
引用本文: | 吴简,王永江,高士元.黑龙江省农村28县实行妇幼保健基金制和保偿合同制的调查[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1990(10). |
| |
作者姓名: | 吴简 王永江 高士元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 |
| |
摘 要: | 1988年起黑龙江省部分县(市)试行了妇幼保健保偿基金制和保健保偿合同制。本文对28个县1989年实行保健两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28个县中实行妇女保健两制的乡占64.2%,实行妇女保健两制的村占54%,实行儿童保健两制的乡占45.1%,实行儿童保健两制的村占41.4%;孕产妇参保率为38.03%,0~7岁儿童参保率为55.9%;28个县共收取两种保健基金1309.8千元,支付赔偿金46.5千元,县均结余45.1千元;参保高危孕产妇治疗率达96.14%;参保儿童缺陷矫治率达94.54%,28县孕产妇、婴儿死亡率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作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实行妇幼保健保偿基金制是可行的,将有利于推动农村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弥补妇幼卫生事业资金投入的不足,促进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参与妇幼保健事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