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姓名:卫生部
作者单位:卫生部
摘    要: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 (?)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建、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可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关 键 词:《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管理 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