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 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 ,根据卫生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的 指导下,由具有举办资格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负责实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与教 学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所 规定的,采用远程教育手段进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的教学管理。 第四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分类和学分授予: (一)由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 项目,授予I类学分。 (二)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 程教学项目,授予I类学分。 (三)卫生部直属单位、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已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I类学分。 (四)经卫生部批准的计算机网站开展的文献阅览,疑难病例讨论等自学活动,授予II类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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