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于 2007 年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 号)。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求,经专家论证研究,卫生部决定增补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临床检验项目,纳入《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并于 1 月 18 日发布关于增补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请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详情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查阅(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 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6/201001/456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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