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对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
| |
作者姓名: | 蔡恩照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卫生局药品监督办公室 200040 |
| |
摘 要: | <正> 放射性药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四类特殊药品之一,具有药品和放射性两种属性,国家对此实行特殊管理。过去,由卫生防疫、环保、公安等部门对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从防护、污染、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按卫药字(89)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医疗单位核医学科(或同位素室)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工作已按卫生部、公安
|
关 键 词: | 放射性药品 药事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