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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电子病历引发的医患纠纷
作者姓名:郑吉喆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王某入住被告某医院,因治疗无果转院后病逝。王某家属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王某去世后,王某家属要求封存在医院的全部病历。医院为家属打印了电子病历系统中有关王某的病历,还打印了电子病历之外的一些知情同意书、心电图等纸质病历材料,医患双方进行了病历封存。在法院启动鉴定后,医院提供了一套未被锁定的电子病历,患方提出质疑,患方认为该病历未按《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进行锁定;因病历未授予唯一标志号码,故不能确定记载内容与诊疗记录相对应,且电子病历签名非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病历存在违法修改等问题。医院解释称,因电子病历书写完后每日存档,因此不需要锁定。已经封存与电子病历相同的纸质病历,病历号为唯一标志号码,电子签名真实可靠,医生登录电子病历系统有唯一用户名、密码,二线医生有权对一线医生的诊断、治疗进行指导并修改病历。因此,电子病历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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