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期地市级药检工作的实践与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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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志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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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河源市药品检验所 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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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 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 工作。"据此,药品检验机构是法定的技术机构。随 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完善,人民生 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身体的关爱越来越重视,对 药品质量期望也越来越高,这对药检机构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新时期地市级药检机构该如何定位,如 何建设,如何更好地发挥药检所的职能,搞好药品检 验工作,把好药品质量关,本文根据工作实践,提出 个人的一些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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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检 药品管理法 |
文章编号: | 1007-9939(2005)01-0069-02 |
修稿时间: | 2004-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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