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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当是“被告”
作者姓名:金刚
摘    要:病人陈某,男,19岁。因患先天性小眼睑综合征到本县一家整形医院治疗。当天是周六,恰巧被以个人名义受邀在此接诊的该市某三级医院美容整形科副主任蔡某收治。蔡某对陈某的病情进行了细致检查,认为病人病情比较复杂,自己无治愈把握。蔡某未将此事告知病人,遂私下邀请某名整形外科专家胡某到该县整形医院,共同为陈某进行手术。手术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手术过程顺利,术后陈某在该整形医院住院一周。期间发现手术愈合不好,未达到预期效果,病人及家属强烈不满。[第一段]

关 键 词:手术过程 被告 病情比较 眼睑综合征 整形科 医院治疗 三级医院 整形医院
文章编号:2409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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