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现状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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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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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徐州市卫生防疫站,江苏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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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该规定为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是对工程使用前各个过程的监督,其监督过程在先,避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建筑投入使用,为企业减少因重复改建造成的人力、物力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作业场所达到卫生要求创造一个良好的“硬件”环境,使之从一开始就具有卫生安全、方便实用的特性,为经常性卫生工作奠定基础。为此我们对新《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徐州市区44户中型以上(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状况、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便找出对策,为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范性建设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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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预防性卫生监督 现状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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