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级卫生组织中实行医疗事故保险的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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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凤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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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济宁市郊区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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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务院最近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改变了以往医疗单位或个人不负担医疗事故经济责任的传统做法,明确做出了“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的规定。这项规定明确了肇事单位或个人与受害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为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处理村级卫生组织中出现的医疗事故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经济赔偿的现实性和村级卫生组织赔偿能力的有限性。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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