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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张建平
作者单位: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管理系,宁波,315100
摘    要:药品不良反应的特殊性表明,药品的潜在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存在可归责事由。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排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追究药品不良反应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应避免而未能避免的药品不良反应,属于“不合理的危险”,使药品具有缺陷。符合政府强制性标准不能作为药品不良反应案件的免责事由。

关 键 词:药品不良反应;产品责任;产品缺陷;强制性标准;民事赔偿责任
文章编号:1004-0781(2007)02-0212-04
收稿时间:2006-04-05
修稿时间:20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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