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母婴保健法》 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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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琪 崔景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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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通化市妇幼保健院,13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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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从源头上避免出生缺陷和减少出生残疾,从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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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母婴保健法》 出生人口素质 出生缺陷 婚检工作 业务培训 |
文章编号: | 1001-4411(2005)06-065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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