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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夫、妻、妾三人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摘    要:王某与李某在1942年结婚,结婚后夫妻二人开商店作生意,购买了六间私产房屋,积蓄存款5000元。因王某只生育两个女儿,没有生儿子,李某又在1947年续娶张氏为妾,自1947年至1955年李某与其妻、妾共同经商作生意,在此期间积蓄存款10万元。在1964年间因王某与张氏关系不睦,要求分居生活,李某与张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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