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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7号
摘    要:《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5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部长高强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商务部部长薄熙来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六年七月三日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防止传染病由境外传入或者由境内传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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