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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引用本文:陈启鸿,汪劲,姚岚,陈瑶,舒展,陈子敏,王广友,陈旷,胡小蓓,张百珍.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6,25(11):47-48.
作者姓名:陈启鸿  汪劲  姚岚  陈瑶  舒展  陈子敏  王广友  陈旷  胡小蓓  张百珍
作者单位:1. 江汉大学,武汉,430056
2.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基金项目:卫生部研究课题:卫妇社社卫便涵[2005]93号,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项目资助
摘    要: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立法”(法制建设)是保证国务院发表的“关于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重大政策)贯彻实施的有力法律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必须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是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需要;社区卫生服务需要一个法律文件加以规范。在制定文件时应注意把握“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几个关键点:总则、机构的设立、人员的资格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几个方面。

关 键 词: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立法  必要性  可行性
文章编号:1003-0743(2006)10-0047-02
收稿时间:2006-09-10
修稿时间:200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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