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从药贩手中购进药品如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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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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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25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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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某药监机关执法人员2002年11月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村卫生室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贩手中采购药品一宗,案值503元,药品是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该卫生室负责人陈某能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检查,且未发现该卫生室此前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卫生室是村集体的,法人代表是村主任,陈某只是负责人。随后,药监机关认为该卫生室触犯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对该卫生室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分析:本案中药监机关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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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卫生室 采购药品 处罚 药贩 《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 药品生产企业 执法人员 药监机关 |
文章编号: | 1672-7738(2006)04-02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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