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88)教高二字005号——关于试办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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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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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有关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修业年限三、四、五、六、八年并存,比较混乱,医学界和教育界的专家们普遍认为应予调整。经过近三年有组织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根据社会对不同层次高级医学专门人才的需要,经与卫生部等有关业务部门商议,决定将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学制逐步规范化为:修业三年,暂不授予学位的医学专科教育;修业五年,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的医学本科教育;修业七年,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高等医学教育。现行的医学研究生教育维持原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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