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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探讨与商榷
作者姓名:刘新业  曹海峰  王卫东
作者单位:淄博市张店区卫生防疫站, 山东淄博 255033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放射卫生行政处罚种类(除治安处罚外)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改进、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产生放射危害的作业、停工或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吊销许可登记证。

关 键 词:卫生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 职业病危害 治安处罚 处罚种类 配套法规 《条例》 射线装置 放射危害 违法所得 作业
文章编号:1004-714X(2005)02-0155-02
收稿时间:2004-11-22
修稿时间:200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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