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探讨与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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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新业 曹海峰 王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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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淄博市张店区卫生防疫站, 山东淄博 255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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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放射卫生行政处罚种类(除治安处罚外)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改进、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产生放射危害的作业、停工或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吊销许可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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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 职业病危害 治安处罚 处罚种类 配套法规 《条例》 射线装置 放射危害 违法所得 作业 |
文章编号: | 1004-714X(2005)02-0155-02 |
收稿时间: | 2004-11-22 |
修稿时间: | 2004-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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