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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9年贵阳市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肺结核检出情况
引用本文:任琴.2007-2009年贵阳市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肺结核检出情况[J].贵州医药,2010,34(7):649-650.
作者姓名:任琴
作者单位: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50003
摘    要:《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或痰菌阳性的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治疗达到临床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食品、公共场所行业的从业人员因流动性大、居住环境差、卫生意识不强,从而易导致肺结核的传播。本文就2007—2009年贵阳市食品、公共场所行业的从业人员肺结核检出情况作如下报告。

关 键 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活动性肺结核  2009年  检出情况  贵阳市  食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痰菌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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