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9年贵阳市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肺结核检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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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琴.2007-2009年贵阳市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肺结核检出情况[J].贵州医药,2010,34(7):649-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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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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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5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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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或痰菌阳性的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治疗达到临床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食品、公共场所行业的从业人员因流动性大、居住环境差、卫生意识不强,从而易导致肺结核的传播。本文就2007—2009年贵阳市食品、公共场所行业的从业人员肺结核检出情况作如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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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活动性肺结核 2009年 检出情况 贵阳市 食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痰菌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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