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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机关无权对涉嫌违法公民的住宅强行检查
作者姓名:张宗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250013
摘    要:药监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对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公民的住宅无权进行强制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非经权利人同意或经法定程序,任何强行进入公民住宅及实施检查的行为均是违宪行为。

关 键 词:药监机关 涉嫌违法公民 强行检查 《药品管理法》
文章编号:1672-7738(2004)07-0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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