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擅自从事诊疗活动案件处罚结果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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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悦, 富景辉, 郝荣. 执业医师擅自从事诊疗活动案件处罚结果分析[J]. 中国公共卫生, 2011, 27(5): 671-671. DOI: 10.11847/zgggws-2011-27-0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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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悦 富景辉 郝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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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科, 沈阳11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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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执业医师诊疗是一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以下简称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从事诊疗活动。近年来,非法行医活动时有发生,因此加强监督、处罚、规范其医疗活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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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业医师 非法行医 卫生行政处罚 |
收稿时间: | 201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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