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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与护理纠纷的防范
引用本文:李淑静,刘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与护理纠纷的防范[J].天津护理,2003,11(1):1-2.
作者姓名:李淑静  刘旭
作者单位:1. 天津市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300074
2. 天津市护理学会
摘    要:为了顺利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刊特约天津医学会联合办公室主任李淑静同志撰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与护理纠纷的防范”。同时刊登天津护理学会召集的座谈会纪要。目的是引起护士的密切关注。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上升至法律观念去认识医疗事故,二是充分体现保护患者权益,如赔偿范围扩大并有了明细规定和计算标准;提出患者知情权、同意权等。这些都无疑为护理工作提出新的标准,护士只有面对《条例》,改变原来不适应《条例》的工作方法,才能有效保护自己不受伤害。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护理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安全
文章编号:1006-9143(2003)01-0001-02
修稿时间:2002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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