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妊娠147例临床资料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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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庄静秋,陈清玉,徐惠贞,胡丽敏.过期妊娠147例临床资料分析[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1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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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庄静秋 陈清玉 徐惠贞 胡丽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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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妇产科,福建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妇产科,福建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妇产科,福建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妇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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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过期妊娠已被公认为高危妊娠,本组根据国际妇产科联合会(FIGO)规定,以超过42周以上(≥294天)为过期妊娠。但需注意月经周期,哺乳情况,并结合临床,参考妊娠反应和子宫底的长度以及发现胎心和胎动时间,重新修正预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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