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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标准应实行备案制的食品卫生立法缺陷
作者姓名:陈家从
作者单位:柘荣县卫生防疫站,福建 柘荣 355300
摘    要:为规范和适应市场经济食品贸易 ,确保食品安全 ,完善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探讨了《食品卫生法》对食品企业标准未作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1)不能体现标准体系的完整性 ;(2 )不能与标准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难以体现法制化的统一性原则 ;(3)食品卫生法律关系内容规定不完整 ,难以达到规范作用。同时建议《食品卫生法》第五章增加相应条款 ,补充对食品企业标准实行备案制度的具体监管内容。为《食品卫生法》的修订提供相关理论依据。

关 键 词:食品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  食品卫生法律关系  备案
文章编号:1007-6131(2003)05-0306-02
修稿时间:20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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