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期限的改变对处罚程序及强制执行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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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广宁.复议申请期限的改变对处罚程序及强制执行的影响[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1,17(5):382-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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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广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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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韶关市卫生防疫站,51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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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00年7月,广东乳源县卫生局依法对某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饮食店做出了罚欺2 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业主在限定的15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县卫生局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其给管理相对人限定的15日复议申请期限不当,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驳回申请,不予立案。县卫生局在主动撤销原《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照《行政复议法》限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内”,重新发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业主在15日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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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监督 复议申请期限 处罚程序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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