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研究——以契税客体内含的私法规则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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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虞青松.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研究——以契税客体内含的私法规则为中心[J].现代医学仪器与应用,2016(4):270-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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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虞青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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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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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适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环境的事先裁定模式建构研究”(14BFX17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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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法的稳定性。通过对现行契税立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民法客体理论检视,可以发现立法对契税客体采债权行为说。面对契税立法缺漏,法院应当恪守"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则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对于房屋预售引发的滞纳金争议,法院应居中将"合同签订日"扩张解释为"竣工验收备案日"做出裁判。对于合同解除引发的退税争议,法院应当依据交易是否已成立来确定税局应否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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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契税客体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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