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审议通过《血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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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东.江西省人大审议通过《血防条例》[J].中国血吸虫病防治杂志,19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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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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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西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于1992年12月20日审议并通过了《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了血防工作的方针是“实行领导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井规定“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政府负责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疫区村民委员会应从组成人员中确定一名不脱产的血防管理员,负责组织本村血防工作;驻疫区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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