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持假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如何处罚 |
| |
引用本文: | 张宗利.医疗机构从持假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如何处罚[J].齐鲁药事,2006,25(9):529-529. |
| |
作者姓名: | 张宗利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250013 |
| |
摘 要: | 案例:某县人民医院自2003年1月28日至2003年4月25日期间,先后六次从伪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两家单位购进克毒清注射液等5种药品。药监人员在查看医院的购进记录时发现,供货单位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资格,供货方销售人员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系伪造(此前,所在地的省局文件中已经明确上述两家企业证照均系伪造)。当地药监机关认定其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了如下处罚:没收违法购进剩余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之所以给予一倍罚款…
|
关 键 词: |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 处罚 假证 克毒清注射液 药监人员 供货单位 |
文章编号: | 1672-7738(2006)09-0529-01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