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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持假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如何处罚
引用本文:张宗利.医疗机构从持假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如何处罚[J].齐鲁药事,2006,25(9):529-529.
作者姓名:张宗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250013
摘    要:案例:某县人民医院自2003年1月28日至2003年4月25日期间,先后六次从伪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两家单位购进克毒清注射液等5种药品。药监人员在查看医院的购进记录时发现,供货单位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资格,供货方销售人员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系伪造(此前,所在地的省局文件中已经明确上述两家企业证照均系伪造)。当地药监机关认定其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了如下处罚:没收违法购进剩余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之所以给予一倍罚款…

关 键 词: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  处罚  假证  克毒清注射液  药监人员  供货单位
文章编号:1672-7738(2006)09-05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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